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创作范文 >> 社科类论文 >> 内容

云南西部特殊人群贩毒案件实证分析———以B市L县为例

时间:2019-9-30 15:43:08 点击:

  核心提示:没时间写论文,不会写论文?想要发表论文?想写心得体会?想写演讲稿?找易代455754013,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杂志,期刊论文发表,发表论文淘宝店链接、淘宝店链接一、序言涉毒特殊人群主要指触犯刑律,但因...

没时间写论文,不会写论文?想要发表论文?想写心得体会?想写演讲稿?找易代455754013,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杂志,期刊论文发表,发表论文

淘宝店链接淘宝店链接

一、序言

涉毒特殊人群主要指触犯刑律,但因自身某些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性规定,从而逃避处罚的人群,包括怀孕、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传染病、艾滋病、严重疾病的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特殊人群的贩毒问题在云南西部边境地区尤为突出‍‌‍‍‌‍‌‍‍‍‌‍‍‌‍‍‍‌‍‍‌‍‍‍‌‍‍‍‍‌‍‌‍‌‍‌‍‍‌‍‍‍‍‍‍‍‍‍‌‍‍‌‍‍‌‍‌‍‌‍BL县地处云南西部,西与德宏州相邻,南与缅甸接壤,G56G320两条国道贯穿其境,既是边境县,又是边境市(德宏)往内陆的必经通道,当地的特殊人群贩毒问题也极为突出,仅201 39月至201 62月的两年多期间,该县共受理特殊人群贩毒案件122起,涉案人数达149‍‌‍‍‌‍‌‍‍‍‌‍‍‌‍‍‍‌‍‍‌‍‍‍‌‍‍‍‍‌‍‌‍‌‍‌‍‍‌‍‍‍‍‍‍‍‍‍‌‍‍‌‍‍‌‍‌‍‌‍。从某种意义上说,L县的特殊人群贩毒问题是云南省、乃至全国的一个缩影。因此,该县的特殊人群贩毒问题既具典型性,又具普遍性;对该县此类问题进行研究,极具现实和理论意义。

二、研究样本的来源及相关说明

本文案例样本为BL县的122起特殊人群犯毒案件,涉案人总数为149名。样本为云南省警务综合平台数据库中搜集所得,以“特殊人群”“贩毒”为检索词,案发时间限定在2013.9.11 - 2016.2.1;按案发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择其中侦查工作卷122份。研究前案例没有经过刻意筛选,保证了样本的随机性,使得研究结论较为全面,同时研究样本来源于案件电子文书中的侦查工作卷,对相关证据、卷宗进行了考证,案件均符合法定程序。另,受研究条件的限制,无法进行犯罪人走访、办案人员回访等工作,再者文书的内容较为简略,难以掌握当时案件的准确信息,故,分析结论可能存有偏差或遗漏,特此说明。

三、BL县特殊人群贩毒案件统计分析

(一)案件的来源及查获方式

云南西部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前沿阵地,边防检查部门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十分巨大,这在122起案件的来源及查获方式上得到印证。1 22起案件中,75起来自于边境检查站查获后的移交,占总数的61.5%;公安机关在巡逻、例行检查中查获38起,占31. 1%;群众举报9起,占7.4%,如图1所示。

一般情况下,作案人运输毒品至目的地,必须搭乘一定的交通工具,各县市州交界处均设有边防检查站,嫌疑人在被检查过程中只要表现出丝毫异状就会被严查,同时,公安机关在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岔路口等地点设立了日常巡逻点并定期堵卡检查。9起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说明群众具有一定法律意识和抵制、打击毒品犯罪的觉悟,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

(二)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分析

从特殊人群的身份情况看,涉案149人中,怀孕妇女1 17人,占涉案总人数的78.5%,哺乳期妇女22人,占比约14.8%;严重疾病患者(高血压、心脏病等高危疾病)5人,占比约3.4%;艾滋病患者2人、残疾人2人,均约占比1.3%;未成年人1人,占比0.7%,如表1所示。显然,从特殊人群的身份特征看,“两怀”妇女占据多数,占比超过93%

从性别及民族情况看,男性贩毒者7人,约占47%;女性贩毒者142人,约占95.3%。因云南省民族多元化,在查获的特殊人群中,少数民族有一定比例,但总体上以汉族为主,具体数据为:汉族124人,占总人数的83. 2%,景颇族、傈僳族均为8人,各占总数的5. 4%,回族7人,占总数的4.6%,剩余彝族、傣族均1人,均占总数的0.7%

从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看,有1 16人都为文盲,23人为小学文化,4人为初中文化,4人为半文盲,2人未知。分别约占总数的77. 9%15. 4%2.7%2.7%13%。从总体上看,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较低。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段看,涉案人在18岁以下为未成年人的仅有1人,占比0.7%1 8岁至25岁之间的青少年人共68人,占总数的45. 6%25岁至40岁之间的中年人有7 1人,占47.7%41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有9人,占6. 0%。案件最大的贩毒者5 1岁,最小17岁,总体看,贩毒特殊人群呈现年轻态,大多集中在1 8岁至40岁之间。

从涉案人员的国别看,在149名涉案人员中,中国籍的有10人;缅甸籍的有8人;国籍不明的有1 3 1人,近88%的贩毒人员国籍不明。出现这种情况,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贩毒者在走私运输毒品入境前,幕后组织者为了掩盖自己的身份,混淆公安机关的视听,会故意禁止运毒人员携带身份证,之后让其编造虚假身份,向办案民警撒谎;另一方面,部分运毒者本身就无身份证明,属无国籍者,这些问题增加了侦查员录入、办理案件的难度。

从涉案人员的职业看,122名涉案人职业为农民,剩余27人职业不明。大部分特殊人群由于自身疾病或者处于弱势等情况,无法正常融入社会,既不能找到正式工作,没有稳定经济来源,也无社会保障。

(三)毒品种类及贩运数量、方式分析

1.贩运毒品的种类

经统计,贩毒者运输的毒品种类较多,主要贩卖的有三种,分别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鸦片。在三种毒品中,走私海洛因毒品犯罪案件高居首位,携带人数有1 1 1人,占总数的74.5%;携带甲基苯丙胺的人数有3 1人,占比21. 0%;携带鸦片的人数有2人占比1.3%。需要说明的是,有5名涉案人员贩运的是2种以上毒品,其中1人贩运鸦片和甲基苯丙胺、4人贩运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如表2所示。

2.贩运数量

从贩运毒品的数量看,几乎全部案件涉案毒品数量都已达到刑法规定最大值,足够判重型甚至死刑,而特殊人群因自身身份特殊、法律对该类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公安机关羁押条件的不足导致特殊人群贩毒被抓获后得不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逍遥法外。数据显示,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有143人,占总数的95.3%1 0克以上50克以下的有2人,占总数的1.3%1 0克以下的有3人,占21%,鸦片1 000克以上的有2人占比1.3%,如图2所示。

3.贩运方式

嫌疑人采用的贩运方式主要有利用随身携带物藏毒、身体捆绑藏毒、体内藏毒和复合方式藏毒等,具体案件数量表现为:利用随身携带物藏毒的有56起,占总数的46%;身体捆绑藏毒的有35起,占29%;体内藏毒24起,占20%;复合方式藏毒2起,占1%;其他方式藏毒5起,占4%,如图3所示。

4.贩运方式与毒品数量关系

贩运方式决定了携带毒品数量,不同的贩运方式可携带的毒品数量大有不同。使用身体捆绑方式运输携带的毒品数量大多在1000克以下,运输者在身上捆绑毒品数量太多容易露出马脚;使用物品藏匿方式携带的毒品数量最大,且数量多少取决于使用何种物品;体内藏毒方式仅能携带1 000克以下的毒品,体内藏毒会使人产生强烈的生理反应,增加毒品包装破裂的风险;使用复合型藏毒方式为增加隐蔽性,携带数量不会多。其他方式主要为携带毒品直接见面交易,由于毒品价格昂贵,携带量较少,具体数据见表3

(四)涉案人员贩毒主要路线分析

L县是境外毒品流经内地的主要通道,是境外毒品经德宏和本县市贩运至保山、昆明乃至内地的必经之徒。从上述1 22起案件查获的149名嫌疑人看,途经L县的毒品贩运通道(路线)主要有三条,如图4所示。

笔者将三条路线分别命名为中、西、东线,各线路在L县的途经地点如下:

路线一为中线,该条线路是经德宏-L县一保山一昆明的最快捷路线,其大致线路为:缅甸一瑞丽市一芒市-L-B市,其下又有3条分支路线,分别为:

1.缅甸一德宏州芒市-L县龙山镇-L县黄草坝村-L县镇安镇-B市。

2.缅甸勐洪一德宏州芒市-L县象达乡-L县龙新乡-L县黄草坝村-L县镇安镇-B市。

3.缅甸老街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L县勐糯镇-L县平达乡-L县龙新乡-L县镇安镇-B市。

贩毒者根据不同的入境点选择不同路线,如从瑞丽方向启程,则前半段沿公路直走到达芒市后,要么通过芒市和L县之间的木康边防检查站直接进入L县龙山镇,要么翻过山林走山路到达L县象达乡,最后均经过黄草坝村、镇安镇上G56高速;如以南伞镇方向为起点,则经过勐糯镇、平达乡再从镇安镇进入高速B市公路。路线二为西线,行经路线为:缅甸木姐一德宏州瑞丽市一德宏州芒市一德宏州梁河县一腾冲市-B市;贩毒者过境至瑞丽后前往芒市转乘至边境县城梁河县,然后前往腾冲市后走老公路进入B市。

路线三为东线,行经路线为:缅甸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L县勐糯镇一施甸县-B市;贩毒者从缅甸东部另辟蹊径从南伞镇与缅甸接壤的南伞镇启程经过连接L县勐糯镇和施甸县的打黑大桥进入施甸县后进入保山公速。

路线一查获的案件数最多,共有65起,这与路线一路况好、路程短、耗时少有直接关系;而路线二和路线三基本是山路,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力度相对较弱,风险相对较小,两条线路各查获案件14起。但需要说明的是,该两条路线在行经方向上有较为显著的差异,路线二的走向为由南至北;路线三则先由南至北再由西向东。因此,可以推想,这两条线路的毒品来源地存在一定差别。至于查获的案件数相同,极有可能是巧合,也可能是2条线路的贩毒情势相差仿佛,警方的打击力度也基本相当。各路线查获的案件数见表4

(五)涉案人员处理方式分析

此处的处理方式是指公安机关在查获嫌疑人后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后续是否移交起诉。经统计,1 1 8起案件采取了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占总数的96.7%3起采取保候审,1起拘留后逮捕,分别占25 %0.8%‍‌‍‍‌‍‌‍‍‍‌‍‍‌‍‍‍‌‍‍‌‍‍‍‌‍‍‍‍‌‍‌‍‌‍‌‍‍‌‍‍‍‍‍‍‍‍‍‌‍‍‌‍‍‌‍‌‍‌‍。但是,1 22起案件的149名嫌疑人均未被移送起诉。

四、特殊人群贩毒案件的特点

从前述分析看,笔者认为,以BL县为代表查获的特殊人群贩毒案件有如下方面的特点:

(一)女性嫌疑人为主,“两怀”妇女突出

从上文的统计结果可知,在近期查获的149名特殊人员贩毒案件中,有142人为女性,占比超过95 %;其中的怀孕妇女和哺乳期妇女尤为突出,占女性嫌犯总数的97.9%,占涉案总人数的93.3%。此类案件具有“两怀”身份的女性嫌疑人占比如此之高,究其原因,正如学界所分析指出的,“两怀妇女”具有便于藏匿毒品、法律赋予特殊权利、被查获后给侦查办案带来的难题以及处理的“轻刑化”等优势。基于此,国内外的毒品贩卖组织者,召集了大量社会地位低、经济收入低、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三低一薄”外省籍甚至外国籍的“两怀妇女”充当毒品运输工具。近年来,贩毒团伙在境内外加大招募“两怀妇女”的同时,更加对其进行如何藏毒、规避检查以及被查获后的应对等方面的培训,加大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也给案件和嫌疑人的处理带来了难题。

(二)嫌疑人多境外居住,国别不明

从居住地看,上述149名嫌疑人中有140人的居住地(家庭所在地)为缅甸,6人为云南省内,2人为四川,1人为河南;同时,从自报的民族情况看,以汉族居多,达1 24人;但是,明确为中国籍的也仅就上述9人;因此,嫌疑人的民族与国籍明显不符。究其原因,一是在缅甸生活的华人较多,多数自认为汉人(中国人)、以汉族自居,但国内并没有其身份记录;二是国内偷越出境的汉族人,虽居住在缅甸等境外地区,但大多仍具有中国籍,基于逃避刑罚、给侦查设置障碍等因素,不报自身的真实身份,乃至国籍。在笔者搜集到的122起案件中,除少数民族外,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名字都为中文名字,这些人常被俗称为“边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民族与国别数据上出现的不一致性。

(三)毒品种类以海洛因为主,运输数量巨大

作为毗邻金三角的地区,以L县为代表的云南西部地区具有获取海洛因的地域优势,该地区贩运的毒品以海洛因为主,这在本次的调查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149名嫌疑人中有116名涉嫌贩运海洛因。但是,海洛因囿于制作复杂,依赖种植,受环境、天气、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产量有限,其市场占有率有一定程度下降。与之相反,冰毒作为化学合成药品,不受种植、天气等因素的影响,产量巨大。因此,当地贩运冰毒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上述149人中,有36人涉嫌贩运冰毒(甲基苯丙胺)。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贩运的是何种毒品,几乎所有案件(98%以上)的毒品数量都称得上巨大,其中1名嫌疑人1次贩运冰毒20466克。

(四)运输路线高速与乡镇道路结合,既快速又隐蔽

云南西部的贩毒案件基本从境外开始,或者在境内一站一站接力式运输,受当地交通状况和地形影响,为躲避执法检查,绝大多数嫌疑人采用走一段高速、再走一段乡镇道路.甚至直接走山路(翻山越岭)的方式逃避打击。但是,无论走前述统计的哪条线路,在L县境内,有几个关键的乡镇或高速路口值得特别关注,分别是象达乡、勐糯镇、镇安镇、黄草坝村、平达乡和龙新乡等地。象达乡是从德宏州自西进入L县的门户,途经龙新乡、黄草坝村等地,从镇安镇上高速(国道C56C320)往保山去昆明等地。勐糯镇则是自南从国境线进入L县的门户,途经平达乡和龙新乡等地,自镇安镇出L县境。从德宏到腾冲经过L县到保山的路线,具体进入L县的地点不明(或走山路、或在腾冲即已上高速),但多在Sl0(保腾高速)和C56交汇处被查获。因此,L县境内的象达乡、勐糯镇是毒品进入该县的门户(犯罪人多走翻山越岭走乡间小路);镇安镇则是离开L县的要冲;平达乡和龙新乡则是L县境内贩毒人员经常选择的落脚、打尖点。从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公路经过L县勐糯镇、施甸县后进入B市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南伞红旗桥、打黑大桥以及进入B市高速公路人口处被边防官兵查获后移送L县公安机关处理。综上,贩毒者之所以有这样的路线选择,是贩毒人员多方比较,在安全性和快捷性兼顾下的必然结果。 但是,正如统计所展现的那样(见表4),基于成本考虑和侥幸心理.贩毒人员选择路线一的最多,被查获的案件数也最多,是当地毒品贩运的大通道。

同时,除本文因数据支撑力度不够无法得出结论外,据相关文献表明,特殊人群贩毒案件还存在案件重发率高、人体藏毒案件大幅度增加、“个案”向“类案”转变等特点。

五、特殊人群贩毒案件防范打击中的问题

(一)语言障碍普遍存在,侦查工作难以开展

在处理特殊人群贩毒的案件中,语言障碍是影响侦查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从事毒品搬运的特殊人群多为缅甸籍人或不明国籍的人,他们之间使用缅语交流,在查缉过程中因语言不通,给边检人员和警方造成了很大的障碍,需外聘翻译人员增加办案开支,且在审讯的过程中,语言不通无法弄清嫌疑人的真实基本信息,导致案件无法跟进,尽管抓到犯罪嫌疑人,也无法锁定“上家”,幕后黑手依然逍遥法外。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难度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适用方式有财产保证方式和保证人方式但特殊人群由于特殊身份或者健康情况无固定的资金来源,因为对暴利的渴望,才会走上贩毒这条犯罪道路,所以他们一般不具备交纳保证金的能力,且涉案人大部分来自于缅甸,由于其特殊的身份,以及责任转嫁带来的风险,很少有人愿作为其保证人,尤其对于残疾人.艾滋病、吸毒人群等,他们既遭受社会歧视,又受到司法适用上的保护缺失,最后因既交不出保证金也没有保证人以致取保候审无法实施。 无法取保候审则只能采取监视居住,特殊人群大部分属于流动人口没有固定居所所以公安机关只能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由于资金有限,当地公安机关没有能力在指定居住场所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备,也无法长期聘请医护人员,更没有足够的警力来监管特殊人群,所以往往在将嫌疑人押至居住场所后任其去留。

(三)拘留、逮捕的执行存在难题

公安机关在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送至看守所羁押,但看守所拒绝接收怀孕妇女和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和具有传染性疾病患者。一是因为看守所经费紧张,特殊群体人员看守难度大,看守其耗费大量开支和警力;二是看守特殊人群压力大、风险高。特殊人群一旦发病或者自残,造成后果,看守所将承担较大风险,所以,看守所往往要求办案民警出具特殊人群的身体状况证明,视其身体情况决定是否收押,办案民警也无可奈何。

(四)特殊人群羁押中风险较大

民警在羁押特殊人群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首先是体内藏毒的怀孕妇女或者哺乳期妇女要将毒品排出体外,在排毒过程中往往面临毒品破裂的危险,为了保障她们的生命安全需要给她们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照顾,但同时民警们也面临没有合适的关押和排毒场所和耗费警力、费用的问题。其次,哺乳期妇女被羁押的同时,她们的孩子该如何哺乳是一个大问题,一是没有专门的哺乳人员,二是耗费资金较大,但即使面临诸多困境,也不能置孩子于不顾。2004年成都市金堂县公安局两名民警在羁押吸毒女李某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通知到相关人员照顾李某的3岁幼女李某某,结果造成某某十几天无人照管,活活饿死的事例,类似事件虽然没有发生在云南西部,但依然给办案民警敲响了警钟,必须重视、防止发生再发生此类事件。最后,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的羁押也十分棘手,羁押中的种种问题以及承担其带来各种风险是办案民警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特殊人群诉讼、移交问题多,刑事责任无法落实

首先因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不明,无法移交起诉。自2010年以来,云南省抓获的缅籍怀孕妇女、哺乳期贩毒妇女中,90%以上自称是缅中央管辖的果敢地区边民,居住在缅政府和缅甸“民地武”交错管辖的地带。“8. 08”事件缅政府收复果敢地区后,该地区户籍管理混乱,没有建立有效的身份登记管理制度,没有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打击处理我方移交的贩毒特殊人群。“8. 08”事件后,云南无一起成功移交缅方处理的特殊人群案例。20139月中缅双方禁毒双边会期间,我方提出向缅方移交贩毒特殊人群,缅中央肃毒委提出嫌疑身份需要缅移民届核实、若移交嫌疑人需要缅法院核准等理由。由于目前对这些缅籍贩毒特殊人群只能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些人很快回到境外,受长期盘踞在中缅边境幕后毒贩的煽动和蛊惑,多数又被境外的贩毒团伙雇佣,再次成为入境贩毒人群。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遵守规定,发生串供、翻供甚至逃跑等行为,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证据不足,或质量达不到定罪要求,从而使有罪嫌疑人逃避打击。最后在审判活动由于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到被告人的现实情况,通常审判决较轻,使其具有侥幸心理。

数据结果显示,特殊人群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鸦片1000克以上的占总案件数的近966%,几乎所有案件运输的毒品数量都达到了《刑法》上关于毒品犯罪规定的“数量巨大”的量刑情节,而在实际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均为指定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出现犯罪事实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严重不符的情况,一是由于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受法律保护,二是由于公安机关无羁押条件、资金、警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六、特殊人群贩毒案件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一)建立特殊羁押场所,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综合治理

针对不能在看守所羁押怀孕、哺乳朔妇女、未成年人等贩毒特殊人群的实际情况,应由政府部门推动,发改部门加强在特殊监区规划立项、建设用地、配套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应加大对特殊群体收押监管日常工作的经费投入,对医疗设备采购、日常治疗费用、人员培训以及工作人员经济待遇等予以专门保障,设立特殊群体收押监管专项经费,建立专项保障机制,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卫生和计生部门应加强对特殊监区医疗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承担特殊监区的疾病防控治疗、医疗保健工作,也可对实施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两怀”妇女施行集中式看管,以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妇婴身心健康。同时,对于特殊人群,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在证实其申报真实的情况下,根据困难程度及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社会帮扶措施,包括呼吁社会救济、帮助找寻培养工作能力的机构进行工作能力培训,使有限的资源进入最需要的地方,从而减少特殊人群因经济困难贩毒的发案数量。 综合治理涉及公安、司法、妇联、卫生、民政、计生、教育等政府多部门,涵盖防范、打击、救助、发展等多层面事务,事关国家政治、经济和民族等重大问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性放在影响禁毒工作全局的位置来看待‍‌‍‍‌‍‌‍‍‍‌‍‍‌‍‍‍‌‍‍‌‍‍‍‌‍‍‍‍‌‍‌‍‌‍‌‍‍‌‍‍‍‍‍‍‍‍‍‌‍‍‌‍‍‌‍‌‍‌‍

(二)完善办案凤险机制,确保民警执法无后顾之忧

针对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着嫌疑人突然发病,排毒期间毒品泄漏致命等等风险的情况,为了保障缉毒警能顺利开展相关措施手段,应当完善民警的风险保障机制,对于侦办特殊人群贩毒案件中发生事故的原因,应制定一套评判标准,以免让民警背受不明处罚,这样能让民警放心,能依法对特殊人群采取相关措施,同时,在抓捕、审讯、羁押过程中民警要注意自我保护,特殊情况下要全程录音、录像。

(三)加强国际协作,促进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云南西部地区公安机关应在与周边国家良好的外交关系基础上拓展边境警务合作机制,加强地方层面联络协调,搭建直接交流协作平台,积极开展案侦交流和务实协作。在各国法律条款和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共同发展警务协作,以促进我国禁毒工作的推进,在办理大要案时,国际条约更正式、更令人信服,在日常案件的办理中,地方层面的联络协调,个案的直接交流更便捷、更高效。

(四)鼓励当地民众加入禁毒行动

禁毒不仅仅是公安机关自己的事,要想全面打击特殊人群贩毒,要学会向民众寻求协作。向民众宣传禁毒知识,要让百姓加入到禁毒工作中来,让百姓建立身为禁毒一线人民应具备的责任意识,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能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敢于举报贩毒分子,为家乡安全、禁毒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七、结语

云南西部特殊人群贩毒案件数量任在逐年增加,贩毒分子依旧猖獗,毒品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社会、法律、大环境等各种复杂因素给公安机关的禁毒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没有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以及群众的配合,仅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特殊人群贩毒问题只是毒品犯罪的冰山一角,却是尖锐的一角,公安机关需要综合全社会各方力量,对症下药,才能真正有效打击此类案件,对于毒品犯罪,公安机关依旧任重道远。

作者:易代网 www.163daixie.com 来源:网络
相关文章
共有评论 0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易代网(www.163daixie.com) © 2023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杂志,期刊论文发表,发表论文 粤ICP备11102670号-1
  • Powered by laoy! V4.0.2